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全国报纸自办发行协会。英文译名: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lf-distribution of NewspaperS .缩写为: N.A.S.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各城市自办发行报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单位和自办发行行业从业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报纸自办发行事业的顺利发展,争取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天津日报报业集团2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一)组织开展全国城市报纸自办发行工作的理论研究以及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编辑出版有关报纸自办发行领域的书刊、资料;
(三)开展本行业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四)组织本行业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商讨解决自办发行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报的友好竞赛与共同发展。增进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开展有利于报纸自办发行的其它活动;
(五)制定和规范报刊市场竞争规则,协助新闻管理机关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鼓励全行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随着国家有关法规的建立和健全,逐步强化行业管理,支持建立报纸发行数量核查机构,定期检查并公布会员单位报纸发行数量;
(七)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八)积极推进全国报纸自办发行网络的联网工作,为建立全国性城市报纸发行网络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凡实行自办发行,具备自办发行网络的报社,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履行申请手续;
(三)具备完整的自办发行网络和体系。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担任会员单位自办发行工作的领导职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再担任会员单位自办发行工作领导职务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6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 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位审查同意。合并等原因需要并报业务主管单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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